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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士 购房 识别 存在 是否

购房小贴士:教你识别是否存在“一房多卖”?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23 17:02:04 浏览8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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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C小姐遭遇了一件离谱的事情:她的房东被起诉了。

“唉,搞假证一个房子卖给好几家,跟每个人都签合同还骗人家定金。1234按顺序卖了个遍。”

“一共骗了六十多万呢。”

据说暴露还是因为,原本最先付了全款的1先生,由于有事没法办理过户,今天拿着合同来找人,正好撞上已经过户完的4女士准备搬家。两个人一谈,才发现被骗了。

从法律上来看,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一般以登记为准。

本案当中,虽然付全款的1先生在先签订了合同,且已经付了全款,但最终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是4女士。两人之间仅仅只是差了一个过户登记。

并且,1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可以依据该合同要求房东赔偿损失,但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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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一房多卖,房屋应该属于谁?

一房多卖,指的是在同一时间段内,以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时签订合同,合同便是有效的。

因此,即使多个房屋买卖合同共存,这些合同也可能存在同时有效的情况。但是,由于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在多个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哪一个买受人,往往成为实际案件中的争议焦点。

当事人能否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关于“善意”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畅森律师提醒您:

现实生活中,房屋交易情况复杂,买房时应注意审查相关房屋产权证明,避免因“一房多卖”带来自身财产损失,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尽量购买产权明晰的房屋,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因房屋所有权纠纷带来的相关问题;

2、注意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共有权人是否同意出售、是否存在诉讼或法院查封,是否被设置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况;

3、倘若已经遭遇此类情况,买房人应积极收集有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涉及合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