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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京 未成年人 索赔 损害 兼职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未成年人兼职打工过程中受到损害,如何索赔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0 07:30:03 浏览11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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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系安徽某汽车技工学校2016级在读学生。2016年10月20日,李某与同学在网上参加兼职报名,并与某快递公司内部人员沟通后被接纳到该公司兼职。2016年10月22日晚10时30分左右,在位于肥东县的该快递公司合肥分公司院内,车辆在卸货过程中突然启动行驶,车内卸货人员李某从货车上摔下。之后,李某被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16年10月25日,李某出院,出院医嘱为院外继续治疗。2016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李某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该院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继续佩戴支具辅助功能锻炼等。李某共支出医疗费59534.22元。

2017年5月19日,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属十级伤残,外伤后护理期105日,营养期105日,后续治疗费10000元。另查明,2016年10月7日,某快递公司与某劳务公司订立劳务外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该协议没有提及李某等兼职人员。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共计153617.22元。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未成年人兼职打工过程中受到损害,如何索赔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某快递公司兼职时未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某快递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非法招用未成年人,并且在工作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不强,致使未成年人受伤致残,存在严重过错,侵犯了李某的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某快递公司虽与某劳务公司订立了劳务外包协议,但该协议并未提及李某等兼职人员。李某等直接与某快递公司沟通后被其安排在公司院内卸货,为该公司提供劳务。从以上情形可见,李某系被某快递公司直接招录和聘用。李某与某快递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李某是某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因此,李某向某快递公司主张权利,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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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