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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 消费 放心 这些 了解

这些消费风险你了解吗?高明法官教你放心消费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8 19:03:04 浏览13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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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提高全民消费维权法律意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高明法院对外发布三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

未消费完的套餐能否退费?

案件情况:

市民张小姐在高明区某美容店花费4980元购买了原价3980元/10次的“耳灸”美容项目20次,美容店附加赠送20次排毒项目、家居用精油2瓶(价值980元)。后张小姐消费了“耳灸”美容项目2次加排毒项目,并领取了家居用精油2瓶。

不久,因美容师的操作手法及自身备孕等原因,张小姐提出终止美容项目,要求美容店退还剩余未消费价款。美容店同意解除合同,但仅同意退还1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张小姐向高明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原、被告双方确认,案涉“耳灸”项目原价3980元/10次,而排毒项目为赠送,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赠送项目的价格,故法院仅确认原告消费两次“耳灸”项目796元、领取家居用精油980元,共消费1776元。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现双方确认合同解除,故判令被告将剩余未消费的3204元退还原告。

法官说法:

预付款式消费中,消费者往往一时冲动购买,事后后悔又要解除合同。但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消费者不要一听商家的宣传或者热情推销就冲动做决定,要综合考虑自身经济情况、身体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理性消费。

案例2

哪种网购方式更好?

案件情况:

2022年6月14日,唐先生通过微信向宠物店购买金白色公边牧宠物狗一只,约定价格3800元、唐先生先支付订金1600元。当天,唐先生向宠物店支付订金1600元。6月27日,宠物店经营者汤某微信告知唐先生,宠物狗已交托运,而且还为唐先生减免尾款200元。唐先生当即向宠物店支付2000元。不料,唐先生付款后迟迟没有收到宠物狗,便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立即返还货款3600元、支付双倍定金1520元作为违约金(第二倍定金1520元)。

法院判决:

开庭时宠物店未参加庭审,亦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认为,唐先生依约支付了3600元,但宠物店未向唐先生交付宠物狗,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宠物店向唐先生返还货款3600元,并负担相应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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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唐先生诉称的向宠物店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定金1520元,由于双方约定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唐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定金,因此不适用定金罚则,法院对唐先生要求宠物店支付第二倍定金15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网上购物建议通过正规网购平台消费,不要私下通过微信等方式与陌生人直接交易,因为第三方平台通常有资金监管功能,买方确认收货了第三方平台才将货款转给卖方。如果私下交易买方收货前就直接将货款支付给卖方的话,很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结局,即使维权也会耗费非常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得不偿失。

另外,“订金”非“定金”,“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违约条款一定要写清楚是“订金”还是“定金”。

案例3

网购的正确打开姿势

案件情况:

赵小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台华为MateBookD14笔记本电脑,于2022年9月22日收到货物,在试机时发现该机激活日期为2016年。赵小姐认为其要买的是全新正品,收到的却是二手华为荣耀笔记本电脑,外包装却不是华为荣耀笔记本电脑,包装盒里也没有说明书和合格证,该电脑有大量使用痕迹,证明商家以二手商品冒充全新正品出售。赵小姐要求商家退还购机款3577元,并三倍赔偿10731元。双方沟通未果,赵小姐诉至高明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商家出售案涉电脑的名称中有“全新正品”字样,赵小姐受误导下单购买,收到的却是展示过的样机,商家虚假宣传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赵小姐要求返还购机款3577元的诉求,商家退款后赵小姐应向商家退还电脑。

商家在赵小姐下单后告知了“本店产品均是激活库存机”,虽未详细解释“激活库存机”的含义,但原告也未询问,商家虽有虚假宣传但不构成欺诈,赵小姐主张三倍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结合赵小姐的损失及商家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商家赔偿赵小姐2000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网购建议做到“三要”:一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认真查看商家数字证书,验证商家身份和经营资质,保证交易对象真实可靠。二要在交易前认真阅读交易规则,尤其是违约条款,付款后保存好相关交易凭证和单据。三要收货时认真验货,看质量是否合格,如果货不对版要及时与商家协商退换,必要时通过正规渠道维权。

高明法院提醒,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清楚双方权利义务,保存好交易证据,尽量减小交易风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南方日报记者】盛正挺

【通讯员】陶随灵

【作者】 盛正挺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