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责 试驾 车祸 法院 消费者

试驾出车祸,销售公司和消费者如何定责?法院这样判!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30 19:01:08 浏览113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近年来,消费者围绕汽车的消费热情与日俱增,但是在学车、试车和购车的过程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频频出现。3月14日,广东法院公布一批涉汽车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让我们一起看看,对于二手车交易欺诈、退款退费难、购车试驾出车祸等情况,责任如何认定?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购买二手车隐瞒重大事故记录

基本案情:2019年3月,罗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二手车定购合同》,约定某汽车销售公司向罗某出售车辆,车款为15万元。2019年4月,某汽车销售公司与罗某办理了涉案车辆的移交手续。后罗某发现其购买的车辆曾于2018年11月发生事故并更换发动机支架、燃油箱等90多项配件,保险理赔6万元。罗某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双方交易前未告知完整出险记录和维修情况,已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车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车辆在2018年发生的事故中更换配件较多、理赔金额较高,根据当地一般市场交易习惯、消费观念和消费水平,该事实将严重影响消费者对车辆性质、质量等问题的判断,属于消费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涉案车辆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某汽车销售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前未完整、明确地向罗某告知前述事故及理赔情况,属于消极隐瞒事实的行为,已实际导致罗某在未能清楚知悉车辆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决定,构成欺诈。由于罗某明确表示本案中不主张退还涉案车辆,故判决未支持返还购车款,支持某汽车销售公司向罗某赔偿涉案车辆价款三倍的金额共45万元。

法官说法: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告知商品重要情况的积极义务。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汽车销售公司隐瞒车辆重大事故和理赔情况,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车辆的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对于震慑不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二:退学车款被驾校扣减“前期综合服务费”

案情简介:小黄与某驾校签订《学车协议》,约定培训准驾车型为“C2自动挡”,合同对价为4380元等,其中关于“退学”条款约定的内容包括:“在缴费后进入科目二培训前,如产生退学,则需扣除协议成本、手续费、违约金及管理费等综合服务费,总计为合同金额的20%,余额退回……”小黄于当天向驾校支付了合同约定的4380元。

小黄通过科目一培训后,由于驾校的培训地点变更,不便于练车,故小黄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认为驾校应当按照上述退学条款,扣除合同金额的20%即876元后,退回余额3504元;驾校同意解除合同,但声称由于已为小黄申请学籍,已经产生前期的实际支出费用,上述退学条款中的20%违约金不包含在综合服务费中;综合服务费即驾校为小黄取得培训学籍而实际产生的成本,包括场地、租赁车辆等费用的分摊,折算为1600元,故认为还应当扣除该费用后再予退费。

裁判结果:广州越秀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根据本案关于退款金额的合同约定,小黄在进入科目二培训前退学,主张退款金额为扣除总额的20%违约金后的3504元,其对退款条款的理解符合合同条款的原意,属于对合同的一般理解。驾校主张上述条款中的综合服务费与违约金属于不同的扣除款,该抗辩意见与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驾校应在扣除20%违约金后,向小黄退还学费3504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消费者在付费参加各类培训班、健身锻炼、美容美发等预付款消费项目后,想要退费时,商户常常会提出各种费用抵扣要求,一番操作下来可能退回的费用已所剩无几。为了尽量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消费者在预付款消费时,最好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好合同价款、计费项目、计费标准、退款细则等条款,以便在万一发生退款纠纷时,能通过明确约定的合同条款,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展开全文

案例三:购车试驾时与前车发生碰撞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小李来到某汽车销售公司,想选购一台轿车。为了深入全面了解车辆的性能情况,小李提出试驾车辆。销售公司拿出一份《试乘试驾保证书》要求小李填写签名,保证书载明“在试驾过程中,将严格遵守行车驾驶的一切法规和要求”“因此造成对销售公司的一切损失和危害,将由本人全部独自承担和赔偿”等内容,小李在保证书上签了名。

随后,小李在开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了与前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查勘后现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驾驶车辆没有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造成事故,应对此负全责。事故发生后,销售公司要求小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责任,即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及车辆价值减损。小李则认为,《试乘试驾保证书》是销售公司预先拟定的无效格式条款,试驾前销售公司也未对试驾车辆的性能、试驾路线等做任何说明,且销售公司并没有配备专业的试驾专员,陪同试驾的销售顾问没有驾驶证,因此仅同意与销售公司共同承担车辆价值减损,但车辆维修费应由销售公司自行承担。双方协商不成,销售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赔付车辆维修费和车辆价值减损合计92587元。

裁判结果: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是提供车辆购买、试驾服务的经营者,小李为消费者。首先,经营者除应“选择允许机动车通行的试驾道路、提供性能良好、手续齐全的试驾车辆、配备专业人员联驾指导”外,还要尽量周延防控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害的发生,如尽可能为其试驾车辆提供相对充足的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从而为试驾行为可能带给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提供相对充分的保障。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销售公司在小李试驾前对车辆投保情况进行过告知,从而让小李自行决定是否试驾,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配备专业人员陪驾指导。其次,原告提供的《试乘试驾保证书》约定由试驾人承担试驾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危害有违公平原则,加重了小李作为消费者的责任,且没有向小李提示和说明,该格式条款无效。其三,小李在试驾中违反了道路安全法导致发生交故事故,具有过错。根据双方对错程度,销售公司应承担60%责任,小李承担40%责任。荔湾法院遂于2022年11月作出判决,判令小李向销售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5034.8元、车辆价值减损损失12500元。双方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试驾是汽车销售经营者为了提高车辆销售额向潜在消费者推出的一种驾驶体验活动,虽然一般不收取费用,但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属于市场营销的手段,可以从中获取潜在客户,赢得商业利益,经营者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风险,而不应将全部风险责任加予消费者,独享商业利益。销售公司与小李签订《试乘试驾保证书》,约定由试驾人承担试驾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危害有违公平原则,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且没有作提示和说明,该格式条款无效。

其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试乘试驾人往往对试驾车辆性能不熟悉,驾驭不熟练,且为了充分体验试驾车辆性能,试驾人可能采取变速、转弯、刹车等驾车行为,客观上也增加了危险发生的概率。为防范风险,经营者应选择允许机动车通行的试驾道路、提供性能良好、手续齐全的试驾车辆、配备专业人员陪驾指导,还要尽量周延防控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害的发生,为试驾行为可能带给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提供相对充分的保障。虽然法律并不禁止未投保商业险的车辆上路行驶,但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作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就试驾车辆的保险情形作出真实披露。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销售公司在小李试驾前对车辆投保情形进行过告知,也没有证据证明销售公司配备了专业人员陪驾指导,因此销售公司没有正确履行经营者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车辆损害结果承担部分责任。

【记者】杜玮淦

【通讯员】谢淑敏 梁艳华 张丹 梁斯睿

【作者】 杜玮淦

南方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