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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 民事 处罚 赔偿 相应

金融机构被行政处罚之后,是否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5-01 20:30:16 浏览13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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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成涛律师 金融维权专家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银行等金融机构被行政处罚的比较多,这涉及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的问题,由于笔者进行反诈维权多年,其中,也涉及到部分金融机构的问题,笔者认为,在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责任之后,因此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一、媒体报道:渤海银行被处罚

继2022年受监管部门处罚之后,2023年2月,多事之秋的渤海银行又迎来监管部门的当头棒喝。

2月27日,银保监会披露一项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渤海银行因理财业务数据错报等十三项违法违规,被银保监会罚款860万元,这是继2022年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之后,又一违规行为被披露出来。

另一方面,去年8月国美欠渤海银行70亿元债务到期,获得半年展期后,又快到了国美应归还渤海银行债务的时间节点了。

问题是,国美拿什么归还渤海银行的70亿欠款?渤海银行近年来问题频发背后,是自身问题还是受国美拖累?

打开渤海银行的发展画卷,就会发现近年来,成立于2005年的渤海银行却因为经营合规性问题和风控不足频频卷入舆论口水战。

作为曾经家电渠道老大——国美的最大债务人却难以回收债务,和江西民企济民可信的“28亿元事件”至今仍未有定论,各地分行或因为违规发放贷款,或因为贷前尽职调查不到位等问题一再上榜当地监管通报名单。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牌照被注销

近日,三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牌照被央行注销,包括百联优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优力”)、山东银利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利支付”)、江苏飞银商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银商务”),注销原因均为“不予续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公司的支付牌照原本应在今年1月5日前完成续展,但其续展结果未公示在央行公布的第五批续展名单中。

2月10日,百联优力、银利支付、飞银商务的支付牌照被央行正式注销,原因为不予续展。

公开资料显示,百联优力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刘其新,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创新乐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曾多次被法院强制执行。最近一次发生在去年10月,该公司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约为3.32亿元,执行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年底,百联优力因存在未落实防范电信诈骗风险相关要求;未落实商户实名制管理要求;未落实商户结算管理要求;未落实外包管理相关规定四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央行营管部警告,并被罚没约6489.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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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反诈、反洗钱方面的管理

笔者在处理相关的反诈案件维权过程中,也曾经涉及到相关的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公司,所以说,这些金融机构也不是没有错,也是有很大错误的,只是这种错误,从法律上讲很难让他们承担责任。为什么呢?因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者说根本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法院如果判他们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这是最大的问题。

笔者处理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案件比较多,之前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被央行进行了处罚,承担了行政责任,被处罚款几千万,就像媒体报道的百联优力这种情况,其因存在未落实防范电信诈骗风险相关要求;未落实商户实名制管理要求;未落实商户结算管理要求;未落实外包管理相关规定四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没几千万。从受害者的角度来说,第三方支付公司这种违规,这种错误,给我们受害者千万多大的损失,央行是否也考虑过呢?

我们作为受害者去央行进行举报,央行的答复是,对第三方支付的违规他们会进行处罚,但是对于赔偿的问题,央行不管,需要民事诉讼解决。央行作为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中涉及到先行赔付的问题,为什么这种情况存在时,不能适用先行赔付呢?为什么先交行政罚款,而后关于民事赔偿的问题还要民事诉讼解决?这实在是不公平。

《反诈法》实施之后,金融机构应当完善相关规定,并加强反诈和反洗钱方面的监管,之前的漏洞太多,成为了很多电诈分子的帮凶。因此下一步,要落实《反诈法》的相关规定,堵上相关漏洞,从而让电诈分子无处洗钱,从而杜绝电诈案件的发生。

实践中,银行被处罚的也不是少数,现在已经有一些小银行走到了破产程序,说明我们的金融机构也已经不再安全。

银行是金融机构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金融机构出了问题,那我们的金融安全真的可能会出问题。之前,证券公司已经在新的《证券法》实施后被判承担了责任,期货公司也在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生效后被判承担了责任,现在注册制已经实施,下一步上市相对来说会简单很多,但上市之后的监管,也会成为主流。最近一段时间银行的理财成为大众的笑柄,存在银行的钱,越理财亏的越多,不理财还好一点。还有好多小的银行,为了利润铤而走险,最终被监管机构进行处罚。渤海银行的28亿元事件还未定论,在笔者看来,不是没有定论,公安机关肯定是已经查明了相关事实,只是因为事情很严重,所以暂时不能公布结果而已,这就足够说明此案的重要性。

四、金融机构被行政处罚之后,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反诈案件的维权现在非常困难,因为受害者根本找不到骗子,对骗子基本上是一无所知,或者知道的一些信息,也没什么用,都是假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权?只有靠警察一条道,但这条道有时候又靠不住。怎么办呢?

比如,电诈分子通过共享视频的方式,取得了对方的银行密码,以及相关的短信验证码,这种情况下,还能让受害者通过网上银行开通相关的网络贷款,受害者自己没钱没关系,可以让他们这些受害者去银行贷款,这样受害者就有钱了。贷款来的钱,被骗子骗走,受害者独自承担银行的还款责任。

受害者就说了,向银行贷款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骗进行的贷款,而且贷款的钱全部给了骗子,受害者自己一分也没花,所以不承担还银行的责任。银行是傻子吗?银行的风控要承担责任吗?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贷款合同有效吗?受害者要不要承担还款责任?这些都是实践中碰到的问题。

骗子只需要一招,那就是共享屏幕,就能从银行贷款出来,这是网络贷款的便利,同时也要承担这种便利带来的不利后果。

金融机构被行政处罚,就说明其存在过错,这种过错可能会因此给受害者造成损失,受害者也不是傻子,你银行自己违规了自己也是很清楚的,只是因为这些证据受害者无法取得,但这并不代表违规的事情没有发生。只要受害者去监管机构进行投诉,监管机构就会查明这种违规是否存在,是否要进行处罚。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央行不管,但不代表没有民事责任,即使法院不敢判金融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相关机构的违规事实却是很清楚的。法院不敢判其承担责任,主要原因还是法律依据不足。当然,金融机构也是给自己找了很多理由与借口,这也成为其冠冕堂皇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