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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京 索赔 被盗 银行卡 事务所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温馨提醒:银行卡被盗刷,可以向银行索赔!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5-01 21:04:06 浏览11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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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在建行衡阳分行办理银联卡一张,其到建行衡阳分行设立在衡阳市解放路网点的自动取款机(ATM)取款未果,便到隔壁中行衡阳分行网点的ATM取款2500元,其账户尚有存款余额41,395.49元。因该取款机已被他人非法安装了摄像头,刘某的银行卡信息被复制。

次日,刘某的银行卡被他人在他行ATM上相继取款10次,每次取款2000元,共计20,000元,并支付手续费10次,每次2元,共计20元。最后一笔经ATM转账的金额为21,300元,支付转账手续费52元。至此,刘某的银行卡在同一天内,经他行ATM共发生交易11次,包括手续费共发生交易额41,372元,账户存款余额只剩23.49元。

刘某遂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中行衡阳分行、建行衡阳分行赔偿41,372元存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令中行衡阳分行承担赔偿责任,建行衡阳分行免责。中行衡阳分行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建行衡阳分行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建行衡阳分行作为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中行衡阳分行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依法改判建行衡阳分行向刘某支付储蓄存款41,372元。

银行卡被盗刷,可以向银行索赔!

律师说法

刘某在建行衡阳分行办理了银联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建行衡阳分行有义务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不被他人盗取,同时也有义务通知和告知持卡储户注意识别犯罪分子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窃取银行卡内存款的方式、方法及防范措施。由于发卡行建行衡阳分行既不能保障所发银行卡卡内信息的安全,又未告知持卡人熟知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取卡内信息及密码的方式方法,故应承担刘某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的民事责任。

刘某作为一名普通的持卡人,不了解ATM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也无法掌握和识别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在ATM上安装的窃取卡内信息和密码的装置,且刘某的银行卡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故刘某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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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中行衡阳分行的ATM上取款,该行将存款支付给刘某,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履行代为支付存款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已废止)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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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