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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出租房发生火灾,2名房东被判刑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8-02 19:09:02 浏览13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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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出租房发生火灾,2名房东被判刑

火灾现场,违规停放的电动车被付之一炬。(市消防救援支队供图)

一年多前,象山区一出租房发生火灾,导致1人死亡、8人不同程度受伤。近日,象山区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承租人路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房东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发:凌晨公寓突发火灾致1人死亡8人受伤

2022年3月14日凌晨2时30分,象山区新桥园176号兴源公寓发生火灾,造成租住人员1人死亡8人受伤、电动车等财物被烧损。

据消防人员调查,火灾由停在一楼大厅内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电气故障引起。

消防人员介绍,兴源公寓存在一楼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未进行有效分隔、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违规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多种消防违法现象,火灾发生时有租客10余人,起火后烟气沿楼梯向上蔓延,导致租住人员无法逃生。

庭审:经营者跟房东被追究相关责任

法院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周某将其所有的位于象山区一栋七层房屋的一层至五层托管给路某代理出租。路某承租后,将安装有数个充电插座的一楼大厅设置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在未办理经营手续、未安装相关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挂牌对外招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周某在对外经营公寓的过程中,未办理经营手续、未采取相关消防安全措施,违反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使火灾发生时火势未能被有效遏制、被困人员无有效逃生途径,因而发生伤亡事故。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路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其犯罪后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因其犯罪后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缓刑一年六个月。

“我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触犯了刑法,我为自己错误的行为感到深深懊悔。”庭审现场,路某对自己放任租房人员在一楼停放电动自行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火灾后没有及时组织扑救的行为后悔不已。

消防提醒:出租房失火房东难逃责任

这起案件提醒很多“甩手房东”:租户失火,房东也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事实上,如果在火灾发生前、火灾发生后采取合适的方法,也许能够把损失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城中村的自建房屋未经过验收,耐火等级低、房屋构造不科学以及违法搭建,往往导致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快速逃脱,从而酿成人员伤亡。一些房东及租客对房屋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无动于衷,更容易导致火灾的发生。

“有的出租房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使用不当埋下隐患。”市消防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今年5月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利用自建房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防火分割、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禁止在建筑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进行电池充电等。如果违反此类消防法规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重大安全事故罪,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桂林日报